股份回购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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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上述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2、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股份回购
可以回购的情形 | 具体规定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1)经股东会决议 (2)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经股东会决议 (2)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1)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知识点来源: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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