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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10-23 14:35:5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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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公司减资

1.减资的概念

(1)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2)公司为避免资本闲置,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者减免股东认而未缴的出资,可依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规定特定条件下应回购职工股)、合同约定(如对赌协议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或者调解协议(如公司为避免人民法院强制解散而回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股东的股份后,如果将之注销,公司必须减少注册资本。

(4)当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也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

2.减资的方式

(1)返还出资或者股款;

(2)减免岀资或者购股义务;

(3)缩减股权或者股份。

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司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公司依照该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上述第4条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7.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点来源: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课程图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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