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正文

投资者保护制度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10-24 14:58:08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选择提前备考,对注会考生而言,无疑是为在考试中取得出色成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通过提前学习,考生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考试内容,从而在考试中更加游刃有余。同时,这也极大地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让他们在考试中更加自如地发挥,最终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 25考季注会《经济法》抢学考点汇总>  备考免费资料,注册即可打开全科资料库>

经济法

投资者保护制度

1.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1)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中国证监会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2)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投资者保护机构

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在代理权征集、证券纠纷调解、证券支持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方面履行相应投资者保护的职能。

(1)代理权征集

除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之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2)证券纠纷调解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3)证券支持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股东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证券法》第94条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5)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3.先行赔付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课程图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1
打印
2025年注会1v1私人定制计划
盲盒免单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名师核心课程

零基础指引班

高质量章节测试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学霸通关法

辅导课程
2025年注册会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
2025年注册会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