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的承销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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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的承销
1.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5.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6.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可以按同一发行价格额外发售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可以按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115%的股份总量向投资者发售。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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