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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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1、董事会决议
(1)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2)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2、股东会决议
(1)股东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2)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3)股东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
(4)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4、证券交易所审核
(1)证券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适用简易程序。证券交易所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
5、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1)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2)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3)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未完成的,本次发行批文失效。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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