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和增发的特别要求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经过深入全面的学习准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们在步入考场时将满怀信心,神态自若。他们通过系统的复习,不仅锤炼了迅速捕捉题目核心要点的能力,更学会了如何逻辑清晰地构建答题框架,凸显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出色的解题能力。这样的备考积累,势必使考生在考场上如鱼得水,应对自如,从而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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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和增发的特别要求
1、配股
(1)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上市公司配股
主板 | 创业板/科创板 |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 ✓ | × |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 | ✓ | ✓ |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 | ✓ |
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 ✓ | ✓ |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 | ✓ |
2、增发
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上市公司增发
主板 | 创业板/科创板 |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 ✓ | ×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 ✓ | × |
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 ✓ | ✓ |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 | ✓ |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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