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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和增发的特别要求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10-28 14:24:0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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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配股和增发的特别要求

1、配股

(1)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上市公司配股


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增发

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上市公司增发


主板创业板/科创板
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课程图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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