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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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者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2、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特殊规定
(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3、对公司章程的特别要求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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