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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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5、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6、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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