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概念和分类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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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概念和分类
1、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2、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
以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为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为标准,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强制信息披露规范主要适用于公开发行的证券。
3、自愿披露的信息
(1)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2)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客观信息的披露和主观信息的披露
(1)以信息披露的内容为标准,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客观信息的披露和主观信息的披露。
(2)客观信息的披露,即“硬信息”、历史性信息的披露,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将其已经发生的相关事实(如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告等)依法进行披露。
(3)主观信息的披露,即“软信息”、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判断并公布,一般表现为盈利预测和管理层讨论和分析。虚假陈述一般发生在“硬信息”披露环节,但需要强调的是,预测性信息披露有可能因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预测无依据等情形构成虚假陈述。
5、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1)以信息披露的发生阶段为标准,信息披露可以分为首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2)首次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和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虽不属于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但作为公司上市首次披露的文件,也可将其界定为首次信息披露的范畴。
(3)持续信息披露主要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6、招股说明书
(1)招股说明书是公开发行股票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披露。
(2)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4)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以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件。
(7)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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