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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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1.虚假陈述实施日
(1)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3)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2.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
(1)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2)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3)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4)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①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②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5)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3.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2)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3)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4.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1)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2)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3)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4)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5)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5.重大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1)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2)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3)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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