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民事诉讼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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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民事诉讼
1.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3)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3.诉讼时效
(1)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2)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知识点来源: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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