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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12-19 16: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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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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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1、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非公开协议转让是指不公开征集受让方,通过直接签订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股东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2)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3)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之间转让的;

(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7)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2、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1)国有股东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应按规定聘请财务顾问,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3、审批

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后,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

4、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国有股东非公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5、收取股份转让价款

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以非货币资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知识点来源: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课程图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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