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管_2025年注会《经济法》入门知识科普
注会经济法虽然需要记忆,但不应死记硬背。可以通过理解关键词、搭建框架、使用图表法和口诀法等方法来提高记忆力。以下是2025年注会《经济法》入门知识科普,赶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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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高管 ]
一、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共5类),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点来源:东奥会计在线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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