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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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1.纵向垄断协议的消极效果
(1)促成价格卡特尔;
(2)导致市场进入障碍。
2.纵向垄断协议的积极效果
(1)减少“搭便车”;
(2)克服销售商加价;
(3)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
3.《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4.纵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规则
(1)经营者能够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2)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该规定为《反垄断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即“安全港规则”。
(3)经营者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提出豁免抗辩。
知识点来源: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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