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_2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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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1)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2)《对外贸易法》仅适用于中国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该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已经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的名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
2.非歧视原则
(1)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个人、企业、商品等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相应待遇。
(3)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他国国民(包括个人和企业)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4)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3.互惠对等原则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知识点来源: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24年《经济法》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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