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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相关概念_2025年注会《经济法》入门知识科普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4-12-27 13: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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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大家备考注会《经济法》科目,对于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税法、破产法等重点章节,要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把握其中的核心概念和重要法规。东奥整理了2025年注会《经济法》入门知识科普,快来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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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相关概念_2025年注会《经济法》入门知识科普

[ 破产法相关概念 ]

一、破产原因的认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而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当事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尚未履行完毕的一般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2)解除合同

(A)视为解除的情形:

①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

(B) 解除的后果

对方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4. 尚未履行完毕的特殊合同

(1)担保的合同——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解除。

(2)不动产租赁合同——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应当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

(4)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5. 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1)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原有保全措施的解除

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法院已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原有保全措施的恢复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应当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

三、破产财产的清算

1.哪些应当列入破产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哪些属于应当追回的财产

(1)出资人未缴足的出资或抽逃出资的。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

(3)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4)个别清偿应当追回的财产

(5)无效行为应当追回的财产

(6)违法行使抵销权而被追回的财产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即别除权)

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处于最优先的清偿顺序,只有在全部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时才能够用于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劳动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五、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构成

1.破产费用

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程序进行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具体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应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具体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知识点来源:东奥会计在线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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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经济法》“破产法相关概念”相关内容的讲解。2025年注会考试时间是8月23日和24日,好的学习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学习效率和应试能力,帮助大家更好地准备注会经济法考试。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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