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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5-04-10 13:32:03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经济法科目犹如一本经济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其知识体系复杂,涵盖了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等众多重要法律领域。以下是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讲解,快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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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所属章节】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知 识 点】

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效力界定

具体情形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有效(如无其他因素影响)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应试时不考虑纯获利益与否)

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有效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实施的

行为效力待定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

行为有效(如无其他因素影响)

2.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

(1)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与其订立合同的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

(4)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三权”

权利

权利人

行使时间

行使后果

追认权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

在行为被撤销前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转为有效

催告权

善意/非善意相对人

在行为被撤销、被追认前催告

催告本身不产生法律效果,但如果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

在行为被追认前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转为无效

● ● ●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的相关内容,经济法为文科类科目,备考时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建议考生在备考时通过习题练习辅助记忆考点,巩固理解!

章节刷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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