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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基本理论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5-04-15 15:11:5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从考试角度来看,第二章是注会经济法考试的重要考点。虽然主要以客观题形式考查,但偶尔也会涉及案例分析题。近三年的《经济法》考试数据显示,该章平均分值在3.5分左右。以下是“代理的基本理论”知识点讲解,考生快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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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基本理论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所属章节】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单元:代理制度

【知 识 点】

代理的基本理论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三方关系如下: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3.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3类:

①民事法律行为,但并非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等身份行为。

②民事诉讼行为。

③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可能构成行纪、无权处分等。

(3)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具体而言,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不因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取得任何个人利益,由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应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

(4)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①代理人从事代理时必须拥有代理权,否则构成无权代理;

②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独立思考、自主作出意思表示(包括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包括受领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否则,可能构成传递信息等。

4.代理与相关概念的核心区别

相关概念

核心区别

代理VS委托

(1)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处理

(2)委托产生的不一定是代理,如委托他人从事一般的事务性行为

(3)代理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如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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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VS行纪

(1)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如拍卖行组织拍卖会),因此,行纪必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而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2)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

代理VS传达

(1)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2)代理人要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故要求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传达人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3)身份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代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 ● ●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的相关内容,经济法为文科类科目,备考时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建议考生在备考时通过习题练习辅助记忆考点,巩固理解!

章节刷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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