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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基本理论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雪婷2025-04-15 15:07:0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它是经济法教材的基石章节,为后续章节的学习筑牢根基。该章所涵盖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等内容,是整个经济法体系的通用理论基础。以下是第二章“诉讼时效基本理论”考点讲解,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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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基本理论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所属章节】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诉讼时效制度

【知 识 点】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三权”

债权人的起诉权不丧失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主动抗辩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及时抗辩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期间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但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对比概念——除斥期间

(1)概念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又如“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该60日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2)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①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可决定的权利),而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主动审查,而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③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使得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债权人实体权利不消灭

● ● ●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相关内容,经济法为文科类科目,备考时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建议考生在备考时通过习题练习辅助记忆考点,巩固理解!

章节刷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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