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每股收益基本计算原则_2020年注会《会计》预习知识点
没有储存学识,就无法支取能力;没有储存汗水,就无法支取成功。想要有取之不尽的幸福,就要每天储蓄感恩和付出。注册会计师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内容导航】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分子的调整
分母的调整
【所属章节】
第二十八章 每股收益
【知识点】稀释每股收益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
注:以上注会考试知识点选自张志凤老师《注册会计师会计》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