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
精选回答
无偿接受捐赠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等(按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増值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含税的公允价值)
捐赠方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公益性捐赠,税法上的处理方法:
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用视同销售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用会计利润计算捐赠限额,与捐赠成本(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的销项税)进行比较,捐赠成本若高于捐赠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收入
(1)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2)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公允价值和捐赠企业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结合会计分录理解)
接受捐赠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捐赠属于非交换交易的一种,通常是指某个单位或个人(捐赠人)自愿地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偿地转让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受赠人),或者无偿地清偿或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受赠人)的负债。
这里的其他资产包括债券、股票、产品、材料、设备、房屋、无形资产和劳务等。
在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既可能作为受赠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也可能作为捐赠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作出捐赠。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的捐赠收入,将其计入资本公积核算的,应进行纳税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已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再进行调增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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