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责编:梁新颖 2020-08-27 14: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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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0:43:33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建筑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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