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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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收回租赁资产
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即承租人对资产余值全额担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担保余值)
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即承租人对资产余值仅部分担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担保余值)
未担保余值
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即承租人对资产余值全部未担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即租赁资产不存在余值)
出租人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
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比如,可能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等。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留购租赁资产
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优惠购买价)
如果还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资产处置损益——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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