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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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依据是填制程序和用途。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包括纸质会计凭证和电子会计凭证两种形式。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
按取得来源分类: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按格式分类: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按填制的手续和内容分类: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
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①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②大小写金额必须符合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
③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使用外币时填写相应符号),且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④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无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
⑤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
⑥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且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⑦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
⑧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⑨对外开出或从外单位取得的电子形式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签名。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填制的会计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记账凭证按照其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来划分,通常可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①填制凭证的日期;
②凭证编号;
③经济业务摘要;
④应借应贷会计科目;
⑤金额;
⑥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⑦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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