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_24年注会会计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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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七章:资产减值
第三节: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知 识 点】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事项 | 账务处理 |
(1)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 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企业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提示】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
(2)确认减值损失后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 |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点拨】,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
(3)减值准备转回的处理原则 |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如果资产处置(如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同时符合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 |
点拨:
资产减值部分已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不能再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式计入成本费用。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XX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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