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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定义和租赁期的概念_24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划重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佳慧2024-06-19 16:06:16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第十四章租赁的备考已经开始了,从基础开始学习,了解租赁知识点的第一步就是理解租赁的概念!下文为大家梳理了知识点租赁的定义和租赁期的概念的相关内容,无论一轮备考还是二轮复习的考生,都不要错过哦!

租赁的定义和租赁期的概念_24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的第十四章为租赁,是会计科目教材中非常重要的章节,在历年考试中考查的分值很高。其中包含诸多重要知识点,尤其是承租人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曾多次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在近年的试卷中!东奥根据轻一老师的授课讲义整理汇总了会计科目的各章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小火苗

【所属章节】

第十四章:租赁

第一节:租赁概述

【知 识 点】

租赁的定义和租赁期的概念

一、租赁的识别

(一)租赁的定义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点拨】。

点拨:

包含租赁=租赁+服务。

提示:

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间;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三是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一定期间”不仅可以是合同直接明确的一段时间,也可以表述为已识别资产的使用量(如某项设备的产出量)。

(二)已识别资产【点拨】

1.对资产的指定

按照《租赁》准则规定,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点拨:

已识别资产=指定资产+物理可区分+资产供应方无实质性替换权。

2.物理可区分

如果资产的部分产能在物理上可区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层),则该部分产能属于已识别资产。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与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例如,光缆的部分容量),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

物理可区分

3.实质性替换权

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资产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1)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2)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仅赋予资产供应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日或之后拥有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考虑到资产供应方没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不具有实质性。

企业难以确定资产供应方是否拥有实质性替换权的,应视为资产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三)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判断

租赁准则规定,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判断

1.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例如:

(1)如果合同规定汽车在使用期间仅限在某一特定区域使用,则企业应当仅考虑在该区域内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不包括在该区域外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2)如果合同规定客户在使用期间仅能在特定里程范围内驾驶汽车,则企业应当仅考虑在允许的里程范围内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不包括超出该里程范围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2.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

(1)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2)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间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四)评估流程

综上,合同开始日,企业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是否包括租赁可参考下图。

评估流程

二、租赁期

租赁期【点拨】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点拨:

租赁期=不可撤销期间+续租选择权所涵盖期间(行使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所涵盖期间(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一)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期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计算。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租赁协议中对起租日或租金支付时间的约定,并不影响租赁期开始日的判断。

提示: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协议约定的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之前,已获得对租赁资产使用权的控制,则表明租赁期已经开始。如房屋租赁,承租人取得房屋钥匙开始装修的日期即为租赁期开始日。

(二)不可撤销期间

在确定租赁期和评估不可撤销租赁期间时,企业应根据租赁条款约定确定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有权在未经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终止租赁,且罚款金额不重大,则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如果只有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则在确定租赁期时,企业应将该项权利视为承租人可行使的终止租赁选择权予以考虑。如果只有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点拨】,则不可撤销的租赁期包括终止租赁选择权所涵盖的期间。

点拨:

因出租人只有出租资产才能获得收益,所以一般认为出租人不会终止租赁。

(三)续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

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或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或者将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在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对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带来经济利益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至选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和情况的预期变化。

(四)对租赁期和购买选择权的重新评估

租赁准则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重新评估结果修改租赁期。

提示:

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当基于既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判断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以及是否存在实质续租、终止等选择权以合理确定租赁期,其他相关会计估计应与此一致。例如,与该租赁相关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初始直接费用等的摊销期限应当与租赁期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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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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