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_24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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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收入
【知 识 点】
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如下表所示。
条件【点拨】 | 举例 |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常规或经常性的服务 |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 在客户场地上建造办公大楼等 |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 建造只有客户能够使用的专项资产,或按照客户的指示建造资产 |
点拨:
条件(1):更换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时,实质上无须重新执行更换前的企业至今已完成的工作;
条件(2):在客户场地上建造资产且客户能够控制在建的商品;
条件(3):不可替代用途+成本和合理利润。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1)产出法
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所选择的产出指标是否能够如实反映向客户转移商品的进度。
产出法是按照已完成的产出直接计算履约进度,通常能够客观地反映履约进度。当产出法所需要的信息可能无法直接通过观察获得,或者为获得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时,可采用投入法。
(2)投入法
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以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提示:
履约进度=已发生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
合同预计总成本=已发生成本+完成合同将发生成本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形有:
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
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等,除非企业和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会发生这些成本并将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如果企业已发生的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为了确保成本法能够适当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对于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本段的商品不包含服务)或材料成本等,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能够预期将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包括该商品的成本,而是应按照其成本金额确认收入以客观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情况:
一是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二是客户先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三是该商品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较大;四是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在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本期确认收入=合同的交易价格×履约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收入
本期确认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履约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费用
本期确认毛利=本期确认收入-本期确认费用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当客观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也需要重新评估履约进度是否发生变化,以确保履约进度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该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每一项履约义务,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方法来确定其履约进度,并加以一贯运用。
3.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若一项履约义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则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客户占有了某项商品实物并不意味着其就一定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①委托代销安排【点拨】
委托代销安排,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在这种安排下,企业(委托方)应当评估受托方在企业向其转让商品时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企业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点拨:
受托方获得对商品控制权的,企业应按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这种安排不属于委托代销安排。
②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售后代管商品是指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企业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但是直到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企业仍然继续持有该商品实物的安排。
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应客户要求交付给客户;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以及何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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