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成本_24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划重点
下方为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重要知识点关于合同成本的内容,主要分为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和减值三部分,其中新教材中合同履约成本部分稍有变动,增加“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相关表述,阅读下文,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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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收入
【知 识 点】
关于合同成本
(一)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点拨】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点拨:
其他会计准则: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存货成本通过“生产成本”“开发成本”等科目核算;
(2)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3)无形资产成本通过“研发支出”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1)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3)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
(4)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提示:
对于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由于履行义务所产生的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转移给客户,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履约支出仅与已转移给客户的部分相关,并未增加企业用于未来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即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点拨】,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点拨: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销售佣金属于增量成本,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也属于增量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项目 | 会计处理 |
(1)取得合同时发生的增量成本 |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其他应付款 应付职工薪酬等 |
(2)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时 | 借:销售费用 贷:合同取得成本 |
除上述规定外,甲公司相关政策规定,当合同变更时,如果客户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向甲公司支付额外的对价以购买额外的商品,甲公司需根据该新增的合同金额向销售人员支付一定的提成,此时,无论相关合同变更属于本节合同变更的哪一种情形,甲公司均应当将应支付的提成视同为取得合同(变更后的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三)与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和减值
1.摊销
对于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企业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2.减值
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点拨】:
(1)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2)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点拨:
减值计提类似存货章节中“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期末减值会计处理。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款(1)减(2)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在确定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其他资产减值损失;然后,按照本节的要求确定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减值损失。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上述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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