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_24年注册会计师会计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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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九章:所得税
第二节: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知 识 点】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的确定,与税收法规的规定密切关联。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点拨】
点拨:
(1)《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企业所得税法》规范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2)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按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作为费用列支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税法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以后作为费用列支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一)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
(二)无形资产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有关研究开发支出区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另外,会计准则中规定有例外条款,即若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不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该种情况下,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对于会计与税收规定之间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不予确认,持续持有过程中,在初始未予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范围内的摊销额等的差异不予确认。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摊销年限、预计净残值的不同以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1)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2)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股权投资)【点拨】
点拨:
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取得时的成本。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的成本
(四)其他资产
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
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
2.其他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对于预收收入,所产生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其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非应税收入的金额。用公式表示为: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例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提示:
(1)如果一项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均不影响损益,那么该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如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2)如果一项负债在会计确认时产生费用,而税法规定不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终止确认时税法允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负债确认时纳税调增,终止确认时纳税调减,从负债产生到终止,纳税调整金额合计为0。所以从税法角度没有负债,即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如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
(3)如果一项负债在会计确认时产生费用,而税法规定不能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终止确认时税法也不允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负债确认时纳税调增,但终止确认时不能纳税调减,从负债产生到终止,总体需要纳税调增,所以从税法角度有负债,即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如各项税收滞纳金确认的其他应付款等。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但税法规定,销售产品有关的支出可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由于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此其计税基础为0。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则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二)合同负债
1.合同负债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基础为0。
2.合同负债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
(三)应付职工薪酬【点拨】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点拨: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应付职工薪酬,在未来期间实际支付时可予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
(四)其他负债
如企业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损失,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行政性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0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除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以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其计税基础的确定应遵从税法规定,如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由于会计与税法法规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不同,处理原则不同,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提示:
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关于“企业合并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企业合并中,购买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原则确认和计量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在购买方财务报表中的价值可能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带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
常见的情形:
①以控股合并【点拨】方式完成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在购买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但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未发生变化。由于通常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上述差异大多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点拨:
控股合并方式下,被购买方(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没有消失,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特殊的税务处理(免税合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均不会改变被购买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②以吸收合并方式进行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合并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时,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调整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上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确认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由于通常情况下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的新的计税基础,上述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述关于与企业合并相关,因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应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购买方或合并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产生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可能源于相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一般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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