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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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借:长期股权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
1. 或有对价的确认 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1)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交易性金融负债)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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