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通过什么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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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确实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耕地占用税,则是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科目(如“在建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这样处理是因为耕地占用税通常与特定的经济活动或资产直接相关,所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中。
耕地占用税实行四级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具体为:
(一)基本农田——按照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适用税额的50%。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规定的农用地的属于不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属于免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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