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性质与确认条件_2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抢学
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的第二章与第一章相同,都是较为基础的科目,考生在考前可以通过提前预习,打牢知识基础!下文就带领大家从基础入手,学习第二章存货的基本概念和确认条件!存货都包括哪些内容?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予以确认?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存货的性质与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1)原材料;(2)在产品;(3)半成品;(4)产成品;(5)商品;(6)周转材料
提示
(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属于工程物资,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2)下列项目属于企业存货:
①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点拨】;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存货;③已经取得商品所有权,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④已经发货但存货的控制权并未转移给购买方的发出商品;⑤委托加工物资;⑥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等。
点拨
“视同”企业的产成品,即企业为加工或修理产品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等作为受托企业存货核算。
(3)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受托代销的商品不能确认为受托方存货的一部分。所以填列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时“受托代销商品”与“受托代销商品款”两科目一增一减相互抵销,不列为受托方存货。
知识点来源:第二章 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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