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业务_202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考点抢学
在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考试中,“资产业务”无疑是重中之重,它关乎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与经营成果的准确评估。该知识点涉及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重要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以及资产减值、资产处置等关键考点。备考时,务必掌握各类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注意资产确认的时点与条件,以及资产减值的测试与计提,确保对资产业务有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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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业务
单位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一)资产业务的几个共性内容
1.资产取得
单位资产取得的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加工或自行建造、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换入、租赁等。资产在取得时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取得方式 | 初始计量 |
外购 | 成本通常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除按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使资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或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其他费用 |
自行加工或自行建造 | 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验收入库或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
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 | (1)按照有关凭据【点拨】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2)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3)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4)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5)对于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而言,其初始成本只能按照前三个层次进行计量,不能采用名义金额计量 【提示】盘盈资产的成本参照上述规定 |
无偿调入 | 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点拨】 |
置换取得 | 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
点拨
有确凿证据表明凭据上注明的金额高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30%或达不到其70%的,则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成本。
点拨
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或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除外。
2.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的形式按照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对资产进行处置。通常情况下,单位应当将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资产处置费用,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将处置净收益上缴财政。如按规定将资产处置净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将净收益计入当期收入。对于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或毁损的,应当在报经批转前将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报经批准后再进行资产处置。
对于无偿调出的资产,单位应当在转销被处置资产账面价值时冲减无偿调拨净资产。
对于置换换出的资产,应当与换入资产一同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二)应收账款【点拨】
点拨
事业单位资产中只有“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单位的应收账款是指单位因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以及事业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等应收取的款项。单位应视应收账款收回后是否需要上缴财政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目前,我国政府会计核算中除了对事业单位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处理外,对于其他资产均未考虑减值。
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时:
借:其他费用
贷:坏账准备
业务事项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1)发生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收回后 不需上缴财政 | 借:应收账款 贷: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 —— |
应收账款收回后 需上缴财政 | 借:应收账款 贷:应缴财政款 | —— | |
(2)收回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收回后 不需上缴财政 |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等 贷:事业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等 |
应收账款收回后 需上缴财政 |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账款 | —— | |
(3)逾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 报批后予以核销 | 借:坏账准备/应缴财政款 贷:应收账款 | —— |
事业单位已核销 不需上缴财政的 应收账款在以后 期间收回 |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非财政拨款结余等 | |
单位已核销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在以后期间收 回 |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缴财政款 | —— |
(三)库存物品【点拨】
点拨
不在“库存物品”科目核算的情形:
(1)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
(2)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
(3)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
(4)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库存物品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
单位应当设置“库存物品”科目对其库存物品进行核算。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1.库存物品的取得
业务事项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单位外购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 | 借: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成本)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在途物品等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单位自行加工的库存物品 | 借: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成本) 贷: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委托加工物品 | —— |
单位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 | 借: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捐赠收入(差额) 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 借:库存物品(按照名义金额) 贷:捐赠收入 借:其他费用(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贷:银行存款等 | 借:其他支出(实际支出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贷:资金结存 |
单位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 | 借: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成本) 贷:银行存款(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无偿调拨净资产(差额) | 借:其他支出(实际支付的相关支出) 贷:资金结存 |
单位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验收入库 | 借:库存物品(按照确定的成本)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资产处置费用(借方差额) 贷:相关资产科目(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 其他收入(贷方差额) | 借:其他支出(实际支付的相关支出) 贷:资金结存 |
2.库存物品的发出
业务事项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按规定自主出售发出或加工发出库存物品 |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按照领用、出售等发出物品的实际成本) 贷:库存物品 | —— |
经批准对外出售的库存物品(不含可自主出售的库存物品)发出时 | 借:资产处置费用(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 贷:库存物品 借:银行存款等(按照收到的价款) 贷:银行存款等(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应缴财政款(差额) | —— |
经批准对外捐赠的库存物品发出时 | 借:资产处置费用(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和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合计数) 贷:库存物品(按照库存物品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等(按照对外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的相关费用) | 借: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支出金额) 贷:资金结存 |
经批准无偿调出的库存物品发出时 |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贷:库存物品(按照库存物品的账面余额) 借:资产处置费用(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 贷:银行存款 |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 |
(四)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核算固定资产,应当设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以借入、经营租赁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采用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经批准在境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单位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境外土地”明细科目,进行相应明细核算。
按规定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如仅持有资产的产权证等),但具体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多个部门共同占用、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同一部门内部所属单位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部门本级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的,按照本部门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1.取得固定资产
业务事项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 | 借: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自行建造【点拨】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 | 借:固定资产(按照在建工程成本) 贷:在建工程 | — |
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 | 借:固定资产[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需安装](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贷:长期应付款(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付款额)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按照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金额)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按照实际支付的税费等金额)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 借:固定资产[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需安装](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 贷:零余额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捐赠收入(差额) 接受捐赠的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参照库存物品。 |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按照实际支付的税费、运输费等金额) |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资产账面价值【点拨】为零或该资产以名义金额计量的除外) | 借:固定资产(不需安装) 在建工程(需安装)(按照确定成本)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无偿调拨净资产(差额) |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按照实际支付的税费、运输费等金额) |
点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经过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点拨
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或账面余额为名义金额的,支付的相关税费,财务会计下记入“其他费用”科目。
2.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通常情况下,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时:
借: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为维护固定资产正常使用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资本性支出的后续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单位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建造活动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单位对于租入等不由本单位入账核算但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应当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3.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单位应当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下列固定资产除外:(1)文物和陈列品;(2)动植物;(3)图书、档案;(4)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5)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单位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等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4.处置固定资产
业务事项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 | 借:资产处置费用(按照被出售、转让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同时 借:银行存款(按照收到的价款) 贷:银行存款(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应缴财政款(差额) | —— | |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固定资产 | 借:资产处置费用(按照被出售、转让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 | |
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 |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无偿调拨净资产(差额) 贷:固定资产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 |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 (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金额) | |
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 | 转入待处置资产时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 —— |
报经批准予以处置 |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 —— | |
支付清理费用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贷:银行存款 | —— | |
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 | 收到残料变价收入或赔款 | 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 — |
结转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点拨】 | 处理收入>相关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贷:应缴财政款 | — | |
结转处置固定资产净支出 | 处理收入<相关费用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等(支付的处理净支出) |
点拨
(1)处理收入>相关费用,现金净收入应上缴财政,但因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所以只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2)处理收入<相关费用,现金净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所以应同时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
(五)自行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
单位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自行研发项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先在“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期(月)末,应当将本科目归集的研究阶段的支出金额转入当期费用,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研究支出”科目。
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先通过本科目进行归集,待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本科目归集的开发阶段的支出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开发支出”科目。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评估研究开发项目是否能达到预定用途,如预计不能达到预定用途(如无法最终完成开发项目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将已发生的开发支出金额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提示
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业务事项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自行研究开发 项目研究阶段 的支出 | 应当按照 合理的方 法先归集 | 借:研发支出—研究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物品/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实际支付的款项]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期(月)末 转入当期费用 | 借:业务活动费用等 贷:研发支出—研究支出 | —— | ||
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照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 | 借:无形资产 [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 | 发生支出 | 借:研发支出—开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物品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实际支付的款项]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 | 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 |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开发支出 | —— | |
年末经评估,研发项目预计不能达到预定用途 | 借:业务活动费用等 贷:研发支出—开发支出 | —— |
(六) 投资
1. 短期投资
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短期投资,应于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其中,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2.长期股权投资
(1)初始计量
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于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 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其中,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
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 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
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 | 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
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 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
(2)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政府会计主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第一,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第二,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第三,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第四,政府会计主体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政府会计主体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利润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政府会计主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第一,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第二,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第三,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第四,政府会计主体确认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政府会计主体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利润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3)转换
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作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政府会计主体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自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时,按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的成本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4)处置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3. 长期债权投资
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应于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其中,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照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七)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
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属于单位控制的经管类资产。经管类资产的典型特征是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1.公共基础设施
业务事项 | 会计处理 |
取得时 | 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其账务处理与固定资产基本相同 |
按月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 |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
处置公共基础设施时 | 借: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按照所处置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 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 贷:公共基础设施 |
2.政府储备物资
为了核算政府储备物资,单位应当设置“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会计处理与库存物品基本一致。
业务事项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
取得政府 储备物资 | 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 | 借:政府储备物资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接受捐赠的政府储备物资 | 借:政府储备物资 贷:捐赠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捐入方承担的相关税费] | 借:其他支出[捐入方承担的相关税费]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
取得政府储备物资 | 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 | 借:政府储备物资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调入方 承担的相关税费] | 借:其他支出[调入方承担的相关税费]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发出政府储备物资 | 动用发出无需收回 的政府储备物资 |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政府储备物资[账面余额] | —— |
发出政府 储备物资 | 动用发出需要收回或预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 | 发出物资时 借:政府储备物资—发出 贷:政府储备物资—在库 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 借:政府储备物资—在库[收回物资的账面余额] 业务活动费用[未收回物资的账面余额] 贷:政府储备物资—发出 | —— |
发出政府储备物资 | 因行政管理主体变 动等原因而将政府 储备物资调拨给其 他主体的 | 借:无偿调拨净资产 贷:政府储备物资[账面余额] | —— |
对外销售政府 储备物资的 | 按照规定物资销售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的 |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政府储备物资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事业收入等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发生的相关税费] | 借:资金结存[收到的销售价款] 贷:事业预算收入等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 贷:资金结存[支付的相关税费] |
对外销售政府储备物资的 | 按照规定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上交财政的 |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政府储备物资 借:银行存款等[收到的销售价款]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相关税费] 应缴财政款 | —— |
(八)受托代理资产【点拨】
点拨
(1)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
(2)单位应当设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也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1.受托转赠物资
业务事项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 |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 —— |
受托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承担相关税费、运输费的 | 借:其他费用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 借:其他支出[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 |
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 |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 —— |
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 |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借: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 贷:其他收入 | —— |
2.罚没物资
业务事项 | 财务会计 | 预算会计 |
取得罚没物资时 |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 —— |
按照规定处置罚没物资时 | 借:受托代理负债 贷:受托代理资产 处置时取得款项的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缴财政款 | —— |
知识点来源:第三十章 政府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24年《会计》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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