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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科目——陈小球老师知识点总结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01-23 13:35:38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会计 审计 税法 财管 经济法 战略






注会考试中的《经济法》科目的特点是记忆量大,且不少知识点都有相似之处,容易造成混淆,这对于我们记忆来说是一大挑战,因此对知识点的总结对我们的复习备考有一定的帮助。陈小球老师在基础班的讲义中对知识点进行了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陈小球

(点击图片体验陈小球老师免费课程)

1.关于“法”的总结

法

2.关于法律法规的总结

法律规范

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VS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成立后的效力 自始无效

撤销前已经生效

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主体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主动宣告(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撤销权人(以撤销权人主张为前提,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行为效果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权利人拥有选择权,决定是否撤销
行使时间 不存在限制 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5.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1

6.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1)权利人向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7.物权变动公示方式

物权变动 公示方式1

8.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9.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受不受影响?

抵押

10.要约

要约

11.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产生时间 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前 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适用情形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 生效合同
赔偿 信赖利益损失 可期待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



12.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

解除权人 情形
出租人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双方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
对内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不需征求其他合伙人同意)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4.股东“欠抽”行为

股东“欠抽”行为

15.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

合同设立中 的民事责任

16.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

17.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

18.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定期会议 公司章程 1年1次(上市公司:6个月内)
临时会议 “3种情形” “5种情形”
召集、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1董事→监事会→(90日)+≥10%
通知 15日(章程/全体股东约定)

定期会议:20日

临时会议:15日
一般多数决 未明确规定 实到基数制>1/2
特殊多数决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应到基数制≥2/3 实到基数制≥2/3
累积投票制
控股股东≥30%+上市公司:应当



19.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设置 可设1名执行董事 设董事会
人数 3~13 5~19
职工代表 可以有/应当有 可以有
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产生办法 公司章程规定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任期 不超过3年,连选连任 不超过3年,连选连任
定期会议 (未规定)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
临时会议 (未规定)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通知 (未规定) 定期会议:10日;临时会议:10日(可另定)
议事规则

一人一票

其他公司章程规定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一人一票,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0.指标计算


股权
非股权资产
购买 资产总额 max{资产总额×%,成交金额} max{账面值,成交金额}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资产净额 max{净资产额×%,成交金额} max{资产-负债,成交金额}
出售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账面值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资产净额 净资产额×% 资产-负债
当取得控股权或丧控时,%取100%。 不涉及负债不适用资产净额




21.票据伪造、变造

票据伪造、变造

以上内容均来自2023年陈小球老师的注会考试经济法基础班,希望我们的整理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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