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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洵老师带你读懂生活中的经济法(一)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cyw2021-02-23 13: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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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注会经济法知识无处不在,就连最近热播的电视剧《赘婿》也不例外。《赘婿》是一部讲述从现代穿越回去的男主,通过一系列会计行为把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帮助妻子苏檀儿一起搞事业,成为江宁首富的故事。很多看完电视剧的小伙伴纷纷表示“会计人会计魂”,这分明是一出会计人奋斗史!东奥名师黄洁洵也在微博上就“你拿到掌印,我恢复自由”和学员们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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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洵老师带你读懂生活中的经济法(一)

生活中的经济法

《赘婿》中的苏檀儿是苏家的大房独女,经商有为,想要将苏家布行发扬光大,却苦于女儿身,为了名正言顺地继承家业,经营布行,苏檀儿和宁毅签订契约,待苏檀儿得到苏家掌印后,宁毅即可恢复自由身。即“你拿到掌印,我恢复自由”。

那么这里面涉及到哪些经济法知识呢?黄洁洵老师在微博上给出了解读。

黄洁洵老师解读

关于“你拿到掌印,我恢复自由”

1.附解除条件

(1)条件不一定会成就,期限终会届至。苏大美女不一定能拿到掌印,应界定为条件。(这是考试,如果您正在追求某美,请回答,这是期限!)

(2)如果条件成就“入赘”协议解除。

2.“入赘”协议应属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如果没有规定,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关于“按手印”

1.《民法典》承认了“按手印”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时合同成立。

2.神遐想……这休书就按一个手印,那么“休夫”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此处想问问各位已听课的宝儿,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授权书上按几个“手印”?)

原文指路

>>黄洁洵老师新浪微博:@黄洁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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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讨论交流

看了黄洁洵老师的解读,学员在黄洁洵老师微博下热烈讨论,纷纷表示学到了,原来经济法还可以这样玩!只要用心,生活处处是考点(又多了一个刷剧的理由)。

学员凌晨还在讨论《赘婿》里的问题,黄洁洵老师还提醒学员要早点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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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洁洵老师发出微博之后,学员讨论氛围特别好。与老师互动交流、讨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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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看完学员们的热烈讨论后,大家对于赘婿中存在的经济法内容有所了解。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更加详细的知识点内容,快来看一看吧!

知识点详解

【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解释2】所附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如果是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例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是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解释】(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可能结婚也可能不结婚);(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20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习题自检

【单选题】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既可以是将来的事实,也可以是过去的事实

B.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C.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D.所附条件可以合法,也可以不合法

【答案】B

【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实际履行原则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知识点】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①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解释1】《票据法》第5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此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②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③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解释1】《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此规定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解释2】《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此规定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名师简介

452289名师简介: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07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教学,2009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教学。编著的“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书,内容清晰、重点突出、归纳完整、解析详细,深受考生好评。

授课特点:

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将零散的知识点体系化、将需要机械背诵的考点口诀化、将需要案例应用的法律规定法理化,例题讲解一针见血。

高效备战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来源于东奥名师黄洁洵老师的微博,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获取更多内容请查看黄洁洵老师微博:@黄洁洵,也可进入黄洁洵老师的课程,和名师一起高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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