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备考必看:刘颖老师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税法又称“碎法”,其原因在于知识点的各种规定特别琐碎,很多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都遇到过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为方便广大注会考生复习备考,刘颖老师针对税法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出了解答,小编已将相关内容整理到了下方,感兴趣的学员快来看看吧!
增值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适用税率征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怎样区分这两种情形?
【解答】物品和旧货不是一个概念。这里的物品一般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小工具、低值易耗品等。旧货带有特殊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税法中旧货政策的实施范围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旧货带有“二次流通”“非自己使用过”的特征。
2.外购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用于办公,进项税是不是可抵扣?
【解答】外购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在计算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物品的增值税时,是销项、进项都不计吗?为什么?
【解答】是的。企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计销项税。既不作销售看待,也不能抵扣进项,含义是和消费者一样自行负担税款。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不是运输企业,外购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吗?
【解答】在我国“营改增”的进程中,原增值税的一些规定也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便不是运输企业,其外购的汽车、摩托车、游艇也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
5.教材中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在官方考试教材上,不得抵扣进项税有“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的规定。但是教材后续还有一个表述却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要用公式分摊计算”。这两个表述是否矛盾呢?
【解答】这两个表述分别针对不同的涉税标的,两个表述没有矛盾。前者是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政策;后者是针对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进项税政策。举例而言,假定某供热企业既有对居民收取的采暖费(免税收入),又有对居民以外的单位收取的采暖费(应税收入),则该企业提供热力构建的供热车间、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全部都可以抵扣,但是为生产热力而购买燃气、煤炭的进项税只能按照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比例分摊抵扣。
6.2019年有道单选题:下列经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A.商场销售相机及存储卡 B.商场销售办公设备并提供送货服务
C.康养中心提供住宿并举办健康讲座 D.健身房提供健身场所并销售减肥药
为什么选项B正确但选项D错误?
【解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选项A只涉及货物没涉及服务;选项C只涉及服务没设及货物;选项B很明显是一项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运输服务,是正确的;选项D的两项行为没有必然内在联系,所以只有B是正确的。
7.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9日发布的33号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票了,相关金额可以不计入衡量其是否超过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的范畴。
8.《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其括号中的除外的内容是否意味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用于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这种理解不正确。《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不是孤立的条款,是与第二十六条呼应的规则。购进货物劳务等用于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的进项税也是不能抵扣的,但适用二十六条规定适用换算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不能按照第二十七条中的实际成本来计算扣减进项税。
消费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1.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税率到底是5%还是10%?
【解答】金银首饰(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税率为10%。
2.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为什么从价计税的计税依据都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这样价内税与价外税不就没有差别了吗?
【解答】计税依据一样,但是计算出税款的经济意义不同,消费税用销售额乘税率计算出来的是销售额里有多少税,今后会在计算利润时,将税金与收入配比减除;增值税用销售额乘税率计算出来的是需要在销售额之外向购买者收取多少税,由于在销售额之外另行发生,计算利润时不能从收入中减除。
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提货时进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是否包含甲企业用于委托加工的外购材料的运输费?
【解答】如果在委托加工合同中体现有甲企业提供材料的运输费用,则委托加工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时,其包含在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中。考生要注意应税消费品“加工组价有运费”。
4.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列举项目的消费品时,计算扣税的买价是否包含购买该消费品的运输费?
【解答】消费税计算扣税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的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也不包括购入消费品时取得运费发票的费用金额。考生要注意消费品“购买价格看货票”。
5.如果进口超豪华小汽车自用,是否就不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了?
【解答】“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进口超豪华小汽车自用,也需要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具体的计算方法,财关税〔2016〕63号明确: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6.日常涂抹于皮肤上的比较贵的护肤品是否属于缴纳消费税的范围?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中关于化妆品的基本解释并没有公告作废,化妆品与护肤品还是有界限的。2016年税制改革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的规定,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这次改革强调了征税范围的价格底线以突出高档(价格不是零售价,而是出厂销售价或进口到岸价),而化妆品的内涵并没有实质改变,其中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不等于高档护肤品。
学员可以探寻目前有效的消费税税目注释追根溯源:《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城建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1.教材上先是表述“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但是又说“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前后的说法是否矛盾呢?
【解答】是不矛盾的,教材上先讲的是城建税伴随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减免而减免的基本规定,后面的表述是针对特殊减免税方式补充的规定。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都是税收优惠的特殊表现,但不是减免税的全部内涵。所以这体现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关于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减免的关系要区分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归纳如下:
(1)对于因直接减免税而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2)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等特殊减免方式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3)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4)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即:按照规定享受的增值税的期末留抵退税,可以扣减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一个生产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为负数,也就是有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本期就不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了?
【解答】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没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没有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即在应纳税额为负数的同时,存在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这时尽管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出口免抵的增值税减少了内销的应纳税额,这部分免抵税额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税法疑难问题解答
计入完税价格的佣金和不计入完税价格的佣金如何区分?
【解答】首先要区分是计算进口关税还是计算出口关税。如果是计算进口关税,购货佣金(向买方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因为买方代理人属于买方内部的派出机构或人员,向自己内部机构或人员支付款项不应构成完税价格;向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支付的佣金计入完税价格,是因为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是企业外部的机构或人员,所以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是计算出口关税,货价中买方承担的佣金与卖方向买方收取的佣金都不能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减除。
房产税疑难问题解答
如果个人7月把住房出租了,是从8月开始计税吗?
【解答】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以7月出租住房,从次月(8月)开始计税。一般情况下,交付的时间和正式出租的时间不一致。比如6月1日起出租的房屋,一般会在5月底交付,此时就从6月开始从租计算缴纳房产税。
契税疑难问题解答
1.契税不是由承受方缴纳吗?为什么会出现由房地产转让者缴纳契税的情况?
【解答】契税是由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缴纳。您问的特殊情况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这里特别注意: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房地产转让者要以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依据补缴契税,因为该转让者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承受了土地使用权,在国家面前是买方的角色;另一方面,因为其转让房地产,从卖方角度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而从该房地产转让者手中购买房地产的承受方要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2.如何区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土地买卖的一级市场,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疑难问题解答
1.根据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改制重组的税收政策,什么时候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解答】(1)单位和个人在改制重组时将房地产投资于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2)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4)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买来但未进行任何开发的土地转手卖出,是否还可以加扣20%?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能否加扣20%?
【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的但未进行任何开发的土地出售,是不能享受加扣20%的政策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也不能加扣20%。
3.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需要记忆吗?
【解答】近五年来,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在考试时有时未提供,建议考生记忆。
车辆购置税疑难问题解答
1.车辆购置税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
【解答】可以。车辆购置税需要资本化计入车辆的成本,通过计提车辆的折旧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 小张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做了装饰,装饰费要不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按照2019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12366的答复,小张买的小汽车,其实际销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做装饰花了5万元,这5万元的装饰费不是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没有做装饰,4S店将20万元的实际销售价格分解为车辆价格15万元、装饰费5万元,分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或者不开发票),这5万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装饰费,而是实际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予缴税。这种分解应税车辆实际销售价格分别开票或者不开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车船税疑难问题解答
不上公共道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船也要缴纳车船税吗?
【解答】是的。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印花税疑难问题解答
1.印花税计税依据中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以采购合同为例,具体规定举例:
采购金额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印花税计税依据100万元
采购金额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印花税计税依据100万元
采购金额价税合计113万元——印花税计税依据113万元
2.如果以300万元A货物换取400万元B货物,则应看成是既购又销两笔交易来缴纳印花税,用700万元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算印花税的基数。如果在合同中注明补价100万元的,补价需要计入计税金额当中吗?
【解答】不需要。如果合同中注明以300万元的货物加100万元现金换取400万元货物,对合同的一方意味着卖了300万元的货物,买了400万元的货物;对合同的另一方意味着买了300万元的货物,卖了400万元的货物,双方依然是各自按照700万元计税贴花。
3.由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如果合同中标明了主要材料价值、辅料价值和加工费,其中辅料价值是按购销合同还是按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解答】对于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主料、辅料和加工费分别列明的,主料和辅料价值应合并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加工费单独按加工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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