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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预习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1)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白帆2018-01-09 13:39:52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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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六章资源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知识点】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解释1】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释2】其中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计算题)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解释】

  1.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降低有比例限制)

  3.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提高有审批限制)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考生不用记忆。

  (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解释】注意顺序:一测定;二证书;三申报。

  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2)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解释】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先分后税)

 本章注会税法的知识点分享希望可以为您的学习提供一定的帮助!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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