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_2019注会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通道已经关闭了,大家要进入到紧张的备考状态了。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了“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的知识点,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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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知识点】“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新改)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小编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自王颖老师《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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