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_2019年注会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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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所属章节】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其他收入的确认(兜底收入)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遵循的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收入类: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2.利息收入的确认;
3.租金收入的确认;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5.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
6.捐赠收入的确认;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
成本类:
1.工资中的股权激励;
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以上内容是小编整理的注会税法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力考生备考,东奥祝同学们顺利通关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以上内容选范永亮老师《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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