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_2019年注会《税法》答疑精华
注会税法的知识点比较复杂,大面积的学习可能会抓不到重点,而答疑精华反而可以帮助同学们更好的理解,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税法科目答疑精华,希望可以助力同学们通关注册会计师税法!
【例题】某市高尔夫球具生产企业2018年9月1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球杆,价税合计为139.2万元,合同约定于9月5日、11月5日各支付50%价款,9月5日按照约定收到50%的价款,但并未给客户开具发票,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9月就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6
B.12
C.14.04
D.0
答案:A
【知识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析: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约定9月5日收取50%价款,所以相应款项发生纳税义务。应纳税额=139.2÷(1+16%)×50%×10%=6(万元)。
【问题】如果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对方没有付款,也有纳税义务吗?
【答疑】是的, 也要发生纳税义务的。
有针对性的问题解答往往可以让同学们更快的成长,同学们有不懂的问题要及时提问,东奥祝同学们顺利通关注册会计师考试!
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税法》教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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