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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_2019年注会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07-29 10:16:48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人生就像水珠,经过不懈的努力可以穿透石头,虽然穿过石头不是一时间的事,但只要有坚持不懈的精神,没有什么事做不成。以下是小奥整理的注会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小伙伴们要坚持备考哦!

税收优惠_2019年注会税法基础阶段知识点

【内容导航】

契税法

【所属章节】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8.与个人有关的契税优惠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90平方米减按1%税率
面积>90平方米减按1.5%税率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房)面积≤90平方米减按1%税率
面积>90平方米减按2%税率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5.企业破产

情形税收政策
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依法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契税

6.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新增)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失败源于忽视细节,成功始于重视小事。备考注会考试的过程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勇往直前才能有所收获!

(注:以上内容选自王颖老师《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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