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_2019年注会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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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所属章节】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原则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特别提示】税收立法不仅仅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公布、修改和补充,也包括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
税收立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了解):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关于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三个要点:
(1)立法权可以授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3)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三、税收立法机关
狭义的税法与广义的税法。
本教材口径是广义的税法: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
(一)我国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解释】具体归纳解释如下表:
法律法规分类 | 立法机关 | 说明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 除《宪法》外,在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例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 |
授权立法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 |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 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 |
税收规章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 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例如:城建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的实施细则等 |
【解释1】在现行税法中,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授权。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不止一次授权国务院立法。
近些年,我国税收立法的进程加快: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3)《车辆购置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4)《耕地占用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都属于税收法律,法律级次相同。但考试还是要注意区分二者立法的具体情况:
立法机构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四、税收立法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五、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
(一)税法体系中各税法的分类——3+1种分类: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基本内容和效力、职能作用、征收对象、权限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解释】我国税法的分类见下表:
分类依据 | 具体种类 | 分类说明 | 类别包含内容 |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 税收基本法 | 属于税法体系中的母法 |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制定 |
税收普通法 | 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 | 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 |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 | 税收实体法 | 确定税种立法 | 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
税收程序法 | 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 |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 国内税法 | 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 — |
国际税法 | 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 | 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国际惯例等 |
上述对于税法的分类不具有法定性。
还有一种分类:间接税与直接税。
【提示】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教材(2019年版)将税收实体法体系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分为5类
具体种类 | 类别包含内容 |
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 |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
资源税及环境保护税类 |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所得税类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
特定目的税类 | 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
财产、行为税类 | 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
2.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只是在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你的进步会很慢,想要有更大的进步,就要敢于接受挑战。2019年注会考试即将来临,同学们要加油哦!
(注:以上内容选自刘颖老师《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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