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的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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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均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有选择地针对某些项目、对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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