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税和征税_注会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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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知识点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退(免)增值税基本政策
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实行退还或者免征,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服务公平竞争。
我国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退(免)税政策——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免税政策——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征税政策——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知识点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是指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跨境应税行为实行零税率,退还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即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
即:免征增值税,并且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还予以退还。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2.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适用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包括零税率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二)“免、退”税办法
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1.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或劳务。
2.外贸企业外购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一般规定:除单独规定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征税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否则从低适用退税率。
(新调整)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法定发票,如: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
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出口企业 | 出口项目 | 退(免)税计税依据 |
1.生产企业 | 出口货物、劳务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 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确定 | |
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 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 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 |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 |
2.外贸企业 | 出口货物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 |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
1.“免、抵、退”计算公式: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留抵(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中的较小者。
当期留抵(免抵)税额为计算的差额。
2.出口货物耗用了免税购进的原材料
(1)如果出口货物使用了免税(或保税)购进的原材料,应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购进免税(或保税)原材料的金额。
(2)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实耗法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知识点三】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列举14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如油、花生果仁、黑大豆等。
(10)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3)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4)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零税率的除外【链接零税率P52】: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10)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解析】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第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第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1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未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P52
(13)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P53
(新增)3.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和计算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知识点四】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征税政策
下列出口货物和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范围:了解列举8项(P105)。
二、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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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王颖老师《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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