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_注会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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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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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
【知识点】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含义: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委托方 | 受托方 | |
增值税 | 增值税的负税人 | 受托方是纳税人 |
消费税 |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 除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
(1)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 ||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 |
三、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的税务处理
情形 | 税务处理 |
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 以后不再缴纳消费税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 | 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四、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委托方补交税款的计税依据
委托方已直接销售的 | 按销售额计税 |
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 | 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
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五、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第一顺序 | 第二顺序 | |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 从价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溪不知地之厚也。备考注会考试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既然大家已经坚持到了现在,就更没有理由中途放弃。
(注:以上内容选自王颖老师《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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