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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与税率_2019年注会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卢旺达2019-08-27 14:47:41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我们飞得越高,我们在那些不能飞的人眼中的形象就越渺小。距离2019年注会考试已经不足两个月,希望大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能够保持心态平和,安心备考。

征税对象与税率_2019年注会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内容导航】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所属章节】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征税对象与税率

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经常出选择题)

所得类型所得来源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税率

种类税率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25%(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预提(扣缴)所得税税率20%(实际:10%)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适用税率

情形税率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办公室)境内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25%
境内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10%(预提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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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王颖老师《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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