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总额_2019年注会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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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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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会计上,企业权益性投资应在年末,按有关规定(区分成本法/权益法)计算应享有的(分担的)净利润(净亏损)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4条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需要确认收入。
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6.租金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一次收取多年租金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企业发生第2条规定情形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教材此处收录有误)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问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前述收入的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其他收入的确认(兜底收入)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遵循的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收入类: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2.利息收入的确认;
3.租金收入的确认;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5.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
6.捐赠收入的确认;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
成本类:
1.工资中的股权激励;
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情形 | 税务处理 | |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 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 ||
依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 ||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 ||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后)转让限售股 |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 |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后,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
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 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 ||
1.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 |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 | 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管理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 |
3.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其他情形——作为收入处理的 | 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 ||
3.接收股东投资之外的情形——作为收入处理的 | 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自信就是成功的第一秘诀。距离注会考试越来越近,大家要相信自己,坚持备考哦!
(注:以上内容选自王颖老师《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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