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_注会税法强化阶段知识点
你羡慕的生活背后,都有你吃不了的苦。道理都懂,但是就像鱼活在水里,也死在水里。距离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越来越近,小奥希望大家能够坚持备考!
【内容导航】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所属章节】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知识点一】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二)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三)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
【知识点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三种:
一是按年计征,如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二是按月计征,如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是按次计征,如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7项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和费用减除标准(教材新增)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俗称的三险一金)
(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4)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清0)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没有和4000元比较的事情,通通减除20%)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6.(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处和4000元比较的地方!)
5.(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6.(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是本次税法修订引入新的费用扣除标准,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目前包含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并将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
①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
②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③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
①纳税人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了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在此范围外的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扣除标准和方式:
①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4年)。
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注意,由于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一般都已经就业,因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
如果子女已经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或者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标准和方式:
大病医疗的扣除,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限额据实扣除(不是定额扣除),最多可以扣除80000元。
具体扣除时:纳税人或者其配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既可以由纳税人本人扣除,也可以由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一个纳税人一辈子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和方式:
①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③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②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③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扣除标准和方式:
①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
②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
③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这里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6)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
①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②被赡养人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的人数为倍数加倍扣除。
扣除标准及方式:
①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髙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5.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黄金时代是在我们的前面,而不在我们的后面。让我们为通关cpa考试而努力吧!
(注:以上内容选自王颖老师《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