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_注会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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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事项】
(1)适用的主体: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遵循的原则:告诫在先原则。
(3)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
(4)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以应纳税额和滞纳金等为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5)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6)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7)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总结】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比较:
1.共同点:对于纳税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以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2.区别: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每日习题
【例题1·单选题】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C.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
D.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答案】A
【解析】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例题2·多选题】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必须发生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期满之后
C.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必须告诫在先,执行在后
【答案】BCD
【解析】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马兆瑞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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