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_注会税法每日一考点及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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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考点: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适用复议前置的范围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适用复议选择的范围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5)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资格认定行为。
(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
1.对于必须复议前置的征税行为是重要的考点,要准确把握。
2.税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转送。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1.申请人
(1)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2)其他合伙组织——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3)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6)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四、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1)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方式:
①书面申请: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等方式。
②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依照规定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适用的情形: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2.调解应符合的要求:
(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
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每日习题
【例题1·单选题】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不可以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是( )。
A.承受分立企业权利义务的法人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已死亡公民的近亲属
C.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D.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答案】D
【解析】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
【例题2·多选题】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 )。
A.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B.停止出口退税权
C.税收保全措施
D.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ABCD
【解析】以上选项都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有( )。
A.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D.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BC
【解析】选项A: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选项D: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注会考试相关考点和习题内容选自《马兆瑞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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